民事诉讼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乎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保障民事诉讼案件的公平正义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人民检察院作为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可以进行监督呢?请跟随检察官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
二、什么情形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三)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四、哪些民事诉讼监督的申请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