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一男子为去南宁4次冲卡,领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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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2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快立快审快判快结一起“涉疫”妨害公务案,从立案、送达、开庭到宣判只要2小时。当天上午10点,都安法院对韦某铭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立案。11点26分,该院通过“云上法庭”远程系统直播开庭审理,并于11点50分当庭宣判。

被告人韦某铭多次冲撞疫情检测交通执勤卡点,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韦某铭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被告欲去往南宁进行车辆年检一路上遇到防疫执勤卡点愤怒冲卡

年2月19日14点,被告人韦某铭欲驾驶桂A5Axx1号牌小汽车到南宁市进行车辆年检。因没有相关通行手续无法通过都安县城区设立的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制执勤卡点,韦某铭便绕路至都安县菁盛乡八甫大桥,欲从八甫大桥往马山县金钗镇方向驶向南宁。

当天15点,韦某铭行驶至八甫大桥时又遇到都安县设立的新冠病毒疫情交通管制执勤卡点,其心生愤怒,不顾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的停车检查指令,驾车撞坏执勤卡点的锥筒,强行加速冲过卡点,向马山县金钗镇方向驶去。

一路上韦某铭在遇到马山县金钗镇那独屯、马山县塘红乡、忻城县遂意乡兰甲村三个新冠疫情检测交通执勤卡点时,均不顾执勤人员的检查指令,驾车强行加速通过卡点。当韦某铭发现有警车紧随其后时,仍加速逃跑,以抗拒抓捕。

当天17点,被告人韦某铭被公安人员逼停并抓获归案,从其车尾箱搜出斧头一把。

2月21日,都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妨害公务的韦某铭。

被告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因通行受阻而对疫情检测管控执勤卡点心怀怨愤,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连续4次驾驶车辆强行冲闯三县执勤卡点,严重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链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如果拒不配合,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周娜通讯员:覃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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